发布时间:2016-06-22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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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16-000016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丹口镇沉江渡村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城政发[2016]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6)政国土字第818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丹口镇沉江渡村集体土地0.1686公顷。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河口水电站建设项目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6)政国土字第818号
(三)批准时间:2016年5月13日
(四)被征土地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丹口镇沉江渡村;地类为农用地、未利用地;征收面积为0.1686公顷。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与2016年7月10日前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国土局二楼)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五、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同意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补偿调查确认结果接受补偿。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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