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长安营镇上排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6)政国土字第61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长安营镇上排村集体土地0.8030公顷。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牛排山风电场建设项目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6)政国土字第61号
(三)批准时间:2016年1月19日
(四)被征地位置:城步苗族自治县长安营镇上排村;地类:园地;征收面积0.8030公顷。
二、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费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规定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园地、林地 |
征地补偿费标准 |
34000元/亩 |
27200元/亩 |
(二)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文件执行。
地类名称 |
水田 |
旱土 |
青苗费补偿标准 |
2160元/亩 |
1440元/亩 |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同意按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调查结果接受补偿。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