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10-15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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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通告
城政发[201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1381号),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金紫乡五塘村集体土地0.1430公顷。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农商银行金紫支行建设用地项目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5)政国土字第1381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9月14日
(四)被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城步苗族自治县金紫乡五塘村;地类为水田;征收面积为0.1430公顷。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同意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调查结果接受补偿。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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