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坪镇农贸市场项目建设项目拟征地告知书
城国土征字[2014]21号
茅坪镇第二居委会2工区、土桥农场管理区:
为适应我县农业产业结构不断加快的需要,促进流通、方便群众。解决我县茅坪镇“马路市场”交易的困局,繁荣当地经济,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带动我县经济发展,实现强县富民目标。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启动县茅坪镇农贸市场项目建设,需征收茅坪镇第2居委会、土桥农场管理区2工区集体土地2.1172公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4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湘政函[2014]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我局将拟征地情况告知如下:
一、用地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政府
二、拟征地用途:公共设施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拟征地范围与面积:根据县规划局提供的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农贸市场项目建设设计图框定范围, 拟征地面积2.1172公顷。
四、征地补偿按二类标准:水田、水塘39000元/亩;旱土、林地、园地31200元/亩;荒山、荒地21500元/亩;宅基地、晒谷坪等39000/亩,无青苗补偿。
青苗补偿费:水田2160元/亩;旱土1440元/亩。
苗木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湘政函[2014]1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征地范围内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及迁坟补偿,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安置方式: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土部门将组织人员对该宗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登记,请相关土地使用者和地面附着物所有者持权属证明(资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挥部办理登记补偿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者,将作无户主处理。此次公告后,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装修抢栽、抢种的青苗及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2014年6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