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2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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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15-00013
城政发〔2015〕15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儒林镇双井村部分集体土地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412号),批准征收儒林镇双井村集体土地0.6937公顷,用于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用地项目。现将批准征收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用地项目。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5)政国土字第412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3月25日
(四)被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被征地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双井村四组,地类为林地,征收面积为0.6937公顷。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权人、使用权人请持有关证明材料于2015年6月30日前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四、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同意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调查结果接受补偿。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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