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儒林镇双井村部分集体土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5-06-2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局 作者:
 

CBDR-2015-00013

 

 

 

 

 

 

城政发〔2015〕15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儒林镇双井村部分集体土地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412号),批准征收儒林镇双井村集体土地0.6937公顷,用于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用地项目。现将批准征收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用地项目。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5)政国土字第412号

(三)批准时间:2015年3月25日

(四)被征地位置、地类和面积:被征地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双井村四组,地类为林地,征收面积为0.6937公顷。

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权人、使用权人请持有关证明材料于2015年6月30日前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四、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同意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调查结果接受补偿。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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