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20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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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DR-2015-00014
城政发〔2015〕16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土桥农场管理区部分国有土地的
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5〕政国土字第568号),批准收回土桥农场管理区茅坪工区和青龙工区部分国有土地,用于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现将批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农贸市场建设项目。
(一)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2015)政国土字568号
(三)发布时间:2015年4月17日
(四)收回国有土地位置、地类、面积:收回国有土地位于土桥农场管理区茅坪工区、青龙工区,地类为耕地、园地、国有建设用地,征收面积为2.1172公顷。
二、收回国有农用地征收补偿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使用权人请持有关证明材料于2015年6月30日前到城步苗族自治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二楼)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四、自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同意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征地调查结果接受补偿。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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