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发〔2014〕46号
发布时间:2014-12-06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局 作者:
 

CBDR-2014-00036  

 

 

 

 

 

 

城政发〔2014〕46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武冈至靖州(城步)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3〕966号)文件,武靖高速公路城步互通区项目建设用地已获批准,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儒林镇勤俭村、大竹坪村部分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用于武靖高速公路城步互通区工程建设项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武靖高速公路城步互通区工程建设子项目儒林大道北段建设及升级改造工程

(一)批准机关:国土资源部

(二)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13〕966号

(三)被征地位置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勤俭村、大竹坪村。地类为水田、旱土、建设用地。

二、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市政发〔2014〕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和《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靖高速公路城步段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城政办发〔2014〕5号)等文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在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改造、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房屋登记发证;

3.办理户口迁入,但因出生、结婚、回国定居、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的除外;

4.以被拆迁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5.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6.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有关手续不能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上抢建、抢种、抢栽或突击装修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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