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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03 信息来源:城步县 作者:城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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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

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责任倒查,是指以行政执法部门在治超工作中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为线索,对本区域内负有治超工作职责的管理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即从事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车辆生产和改拼装及维修企业等,倒查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责任倒查中发现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情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治超工作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责必究,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协助管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责任追究的对象包括:

(一)直治超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三)承担治超具体职责的县乡镇两级执法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关责任人;

(四)干扰、阻碍治超工作正常进行的国家公职人员;

(五)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车辆生产和改拼装及维修

企业及其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等负有治超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治超工作职贵分工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见附件: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治超职责)

第七条负有治超职责的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戒勉谈话;情节较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暂扣或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注册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超限检测站(点)负责人及交通、交警有关执法人

员不履行职责,擅自离岗、脱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者不责令货物承运人消除违法状态的;

(五)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举报,未及时组

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的信息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利益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条治超工作中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九条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车辆生产和改拼装及维修企业等违反治超工作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治超职责

一、县人民政府职责

县人民政府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责任主

体。其职责:一是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和研究部署各地的治超工作目标任务;二是组织协调各级各部门关系,健全完善强有力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统筹领导和协调指导当地公路治超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三是应将治超工作纳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绩效评估)指标,对年度考核不达标的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四是组织宣传教育,形成治超工作齐抓共管工作氛围;五是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六是加强经费保障,将公路治超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治超基础设施建设(含信息化建设)和运维资金、执法人员工作待遇、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配备等治超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经费;七是及时研究解决治超工作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

二、主管部门职责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一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牵头负责健全完善治超工作领导、协调指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负责政府治超办事机构(治超办)的日常工作;三是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并将其称重数据和监控视频接入治超平台,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进行监管,防止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四是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五是建立货运企业、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用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用考核制度,进行源头监管;六是依法查处擅自改装车辆和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执法中发现拼装车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生产、销售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七是依法依规开展路面治超联合执法和对经确认的不停车超限检测系统记录的违法超限行为进行处罚:八是对营运车辆实行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负责执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禁止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公安机关。一是负责货物运输车辆登记业务;二是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予以处罚;三是依法查处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法收缴,强制报废;四是参与联合执法,按照定点执法和流动执法要求,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超限超载联合执法,依法对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和记分。五是负责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三)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隶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负责公路治超货物运输车辆交通标志标识的设置和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和不停车超限检测,在地处省际、多条国道或者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公路超限检测站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驻点联合执法,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入口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流动联合执法等。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由公安机关承担

的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责办理货运车辆登记、查处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地处省际、多条国道或者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公路超限检测站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驻点联合执法,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和高速路入口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流动联合执法等工作。

三、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一是发现《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

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一致性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二是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三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货车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上装委托加装管理的要求,规范委托改装业务;四是督促企业完善合格证发放管理制度,发现企业存在违规生产、销售底盘或买卖合格证行为的,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五是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按照产品一致性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对货车产品的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定期抽查,确保产品的一致性。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是负责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

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督促相关认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违规车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负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促进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和机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完善,建立机动车型参数共享机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罐式车辆出厂检验制度。建立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厢式车、自卸车等车型委托改装相关制度,规范委托改装业务;三是配合工信部门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四是负责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进行依法处理;六是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及产

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将治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并做好项目立项和工可审批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

费安排与监督管理。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砂石、粘土、稀土、煤炭等

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引导采砂场、取土场等依法组织运输。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建筑渣土清理、预

拌混凝土源头企业的监督管理,引导建筑施工单位、预拌混凝土企业依法组织运输。

(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

引导河道砂石开采权人依法组织运输。

(八)应急管理部门。责头组织对因超限超载运输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九)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超限治理工作,对城

市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处置活动过程中的超限运输行为监管,参与联合执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行业主管部门一同做好货运源头治超工作,并协助做好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治超工作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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