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政办发〔2024〕3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森防指成员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0二四年三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1.6主要任务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2.2组织机构职责
2.3扑火指挥
2.4工作组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警
3.2预警响应
3.3火情监测
3.4气象服务
3.5信息管理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5.2火案查处
5.3工作总结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6综合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运输保障
6.3应急航空保障
6.4通信保障
6.5物资保障
6.6资金保障
6.7预案保障
7附则
7.1以上、以下含义
7.2预案制订与更新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
8附件
附件1.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相关调用说明
附件2.市级以上救援力量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持方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火情预警监测,规范火灾处置程序,形成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程》《湖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森林防灭火工作警示约谈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邵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及邻县发生在县境边界处且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辖、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要求,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2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本预案确定的任务,密切协作,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形成合力。
1.4.3 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建立以专业扑火队伍为主、其他扑火力量联合行动的扑火机制,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加强重要设施和居民点的安全防范,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灾害损失。
1.5灾害分级
1.5.1森林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不超过1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不超过3人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不超过10人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超过100公顷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不超过10人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不超过50人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不超过1000公顷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不超过30人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不超过100人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6主要任务
1.6.1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1.6.2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1.6.3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1.6.4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1.6.5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2 组织指挥体系
县、乡镇(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森林防火区的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等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2.1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是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全县森林火灾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森防指总指挥长由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分管林业工作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长。县公安局局长、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武警城步中队队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派成员组成,承担县森防指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林业局副局长、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县气象局副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兼任。
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城步中队、县融媒体中心、国网城步供电分公司分管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和部门。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拟定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政策、规章和制度等;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指导督促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级森防指落森林防灭火责任制,做好隐患排查整治、物资储备、队伍组建、培训演练等各项工作检查;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协调做好灾后处置相关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2.2.2县森防指办公室:协调推动森防指各成员单位、各级森防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森防指的工作要求;分析全县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县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防指会议、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组织森林火险形势会商,研判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和重大森林火灾查处挂牌督办工作;按照县级层面应对森林火灾分级响应相关规定,做好值班调度和预案启动以及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建议,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森林火灾及扑火救援情况;负责县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县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及森林火灾扑救宣传。
县委网信办:协调森林防灭火网络舆情监测与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督促县森林公安局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相关职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实行火场警戒,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实行预判,并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将全县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协调争取中央、省预算内相关项目资金支持,保持重要应急物资价格水平基本稳定。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和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的生产保障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相关调用说明风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森林防灭火资金;安排县本级经费预算,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及时提供森林防灭火工作所需的地理信息数据、地图和资料。
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包括树叶、杂草等生物质)及垃圾露天焚烧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防灭火专用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公路边缘的火源管理。
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涉及农业生产的野外用火安全,指导农场、园艺场的森林火灾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协助配合做好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
县文旅广体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配合指导督促有关企业落实旅游景区森林火灾防控措施;组织火灾发生地旅游团体及游客安全撤离。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医疗救治保障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全县教育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指导林区学校做好森林火灾安全防范工作,协调灾区学生应急避险和安全疏散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监管责任;具体负责检查指导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和森林火情早期处置等相关工作;指导乡镇(场)较小范围的林事野外用火安全,负责全县林事生产性用火审批,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等工作。
县森林公安局:在县公安局领导下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县林业局指导。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查处森林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县林业局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和分析全县天气气候形势,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和高火险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根据需要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辖区民兵开展森林防火、扑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辖区部队和预备役部队支援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负责申请和协调入城步任务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协调加强预防森林火灾的宣传教育、灭火知识培训等;负责组织指挥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相关调用说明所属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卫部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参与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和较大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等工作。
武警城步中队:负责指导全县武警官兵开展森林火灾训练,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利用广播、电视、手机报等平台开展森林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有关信息。
国网城步供电分公司:负责做好供电线路覆盖区域内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处置,减少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风险;根据扑火需要做好“拉闸断电”工作,做好损毁输供电设备的修复,确保火灾区域应急指挥和受灾群众正常用电。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实行森林火灾高风险地区联系责任制,负责联系责任区的森林防灭火督查指导工作。
2.3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场)森防指负责指挥。跨乡镇的森林火灾扑救,由县森防指负责协调、指导,火灾发生地森防指分别指挥。
火灾发生地乡镇(场)应当在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由有扑火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担任。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批准权限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2.4 工作组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领导指示,下达扑火指令,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和事项。
(二)火灾监测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城步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火灾扑救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县森林公安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城步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重大决策和灾情评估等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协助火灾发生地乡镇(场)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申请上级专家、调派专业森林消防队、航空消防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救治救助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城步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火灾现场指挥部与县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协调运力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及时疏导交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社会维稳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武警城步中队、县应
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群众转移和安置;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有关社会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宣传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
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委网信办、县文旅广体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协调指导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灾情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森林公安局等单位参加。火场现场勘察由县林业局组织有鉴定资格的林业技术人员或技术专家负责。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参与制订火灾扑救方案,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指导灾害评估,查明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评估火源防控与应急处置等相关情况;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现场指挥部:由县森防指根据火灾形势和扑救火灾需要成立。
主要工作任务:察看火灾现场;听取火灾发生地乡镇或先期处置单位报告情况;传达上级领导对事件处置的批示、指示;研究制定火场处置工作方案,必要时应首先咨询技术人员意见;按火场处置工作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各项紧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执行县森防指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火灾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森防指报告;迅速控制火势,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做好现场处置的各项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1.2 预警发布
按照湖南省确定的预警等级,根据气象部门发布天气状况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新媒体等渠道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提出工作要求。
县森防办建立会商机制,适时组织应急、林业、森林公安、气象等部门综合研判全县森林火险形势,发布森林火险预警级别。达到黄色以上预警级别时,县森防指办公室立即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2预警响应
(一)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乡两级森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
3.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火应急准备。
(二)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乡森防指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和巡查巡护,乡镇、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林区野外用火;
3.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各乡镇半专业队进入应急状态,县乡两级要加大日常巡护。
(三)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预警地区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乡镇(场)、县森防办主要成员单位确保有1名主要领导带班,县森防指保持1名副指挥长在岗在位;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4.县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各乡镇所有驻村干部下沉村组一线巡查督查;
5.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各乡镇(场)半专业队进入临战状态,空中无人机、瞭望监测、铁塔监控、地面巡护等对重点区域进行护林防火巡护。
(四)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召集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县森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县林业局会同县森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加强管控。在林场、景区、交叉路口等设置临时检查站,实行入山防火检查,不允许携带火源火种。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区域进行蹲点督查,全面落实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
4.县、乡、村三级进入森林防灭火一级战备,高密度开展巡查检查,保证物资储备。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各乡镇半专业队视情况靠前驻防;
5.各级森林防灭火工作人员取消休假,进入临战状态。
3.3火情监测
县森防办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高山瞭望及地面巡查,及时掌握火情动态、火场发展态势及周围情况,实现森林火情信息传递高效、快捷,确保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系统运转正常,反应迅速。对于国家、省、市、监测反馈的热点信息、舆情火情、铁塔监测烟点,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时通知乡镇(场)调查核实,1小时内将核查情况反馈并报省、市森防指办公室。
3.4 气象服务
由县气象局对重点区域的天气形势变化进行重点监测、跟踪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并依据天气趋势制订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降低森林火险等级和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条件。
3.5信息管理
3.5.1 归口管理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乡森防指办公室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上报。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收集、处理、研判全县各乡镇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根据对事件的性质、程度及影响范围的判断,向县森防指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县森防指要综合火险火情信息,充分利用“湖南省森林防灭信息管理系统”等平台和资源,提高森林火险火情信息报送速度和扑救指挥的快速反应能力,准确判断森林火险、火情发展态势,制定正确应急方案,科学组织扑火救灾。
3.5.2 信息报告
县、乡森防指办公室应按照“有火必报、逐级上报”的要求,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对于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事发地乡镇(场)森防指办公室接报后要在30分钟内将信息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并随时报告火场的最新动态信息。需向上级森防办报告的重大信息,县森防指办公室在接报后1小时内按规定上报。
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按照《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格式,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向市森防指报告,并按要求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1)县际交界处地区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
(4)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者省、市交接处、跨县市区,超过6个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5)23时前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6)超过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
(7)初判过火林地面积达到1000亩的;
(8)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的;
(9)网络、电视等公众媒体已播发的;
(10)需要省、市森防指支援扑救的,启动森林火灾Ⅳ级及以上响应的;
(11)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原则启动各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乡镇(场)、村(社区)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启动应急预案,由乡镇森防指统一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县森防指视情况派出工作组现场督促指导;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启动本预案,由县森防指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并按程序报市森防指。
4.2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乡镇(场)森防指立即就近组织村级扑火应急队、护林员、乡镇(场)及林场半专业扑火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按程序呈报县森防指调度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以及驻城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应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学生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4.2.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2.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2.4善后处置
按照森林火灾造成的后果,火灾发生地乡镇(场)及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派出所、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对森林火灾涉及人员进行详细调查和登记造册,制定安置方案,妥善进行安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而伤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2.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2.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对受森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实施局部交通管制,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2.7火场清理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并报现场指挥员批准后,火场看守人员方可撤离。
4.2.8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起火原因、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4.2.9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向县森防指总指挥报告情况,请示结束应急处置工作,经总指挥批准,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宣布结束现场应急处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3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根据火灾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县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II级和I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其中Ⅳ级最低,I级最高。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的,低级别应急响应自动启动。
4.3.1 Ⅳ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县森防指副指挥长启动Ⅳ级响应: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0亩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重点地区3小时、其它地区6小时,尚未得到控制且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3.有可能发生其它危险性的森林草原火灾。
4.3.1.2响应措施
1.县森防办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向县森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副指挥长报告火情,及时调度,加强扑火指导,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督促火灾发生地乡镇(场)主要领导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县森防指主要成员单位副指挥长带领导有关人员赴现场指导扑救;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3.2 Ⅲ级应急响应
4.3.2.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森防指按本预案第3条处置后报市森防指,由市森防指决定启动 Ⅲ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不超过5人或重伤5人以上不超过10人的,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亩的森林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省森防指、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重点地区12小时、其它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发生其它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3.2.2响应措施
1.县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亲赴一线指挥,调动辖区内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和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开展医疗救助;
3.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气象条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3.3 Ⅱ级应急响应
4.3.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县森防指按本预案第3条处置后报市森,由市森防指决定启动 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不超过10人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不超过20人的,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2000亩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重点地区24小时、其它地区或其它时段36小时尚未得到控制,且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网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备设施,可能造成重大以上损失或重大以上影响的森林火灾。
4.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县森防指及时组织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火灾扑救措施,及时发布火灾相关信息;
2.县森防指指挥长率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成立森林草原扑火现场指挥部及其工作机构,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协调调动全县各类森林消防力量支援;
4.根据需要提请市森防指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协调县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4.4 I级应急响应
4.4.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按本预案处置后之一时,县森防指报市森防指,由市森防指决定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 I级应急响应:
1.死亡超过10人或者重伤超过20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4000亩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重点城区24小时、其它地区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网设施、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备,可能造成重大以上损失或重大以上影响的森林火灾;
5.其它严重威胁森林安全和社会稳定,需提高响应级别的。 4.4.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对措施:
县森防指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火灾监测、火灾扑救、医疗救治、应急保障、信息发布、社会维稳、灾情评估等工作组。
1.成立县扑火现场总指挥部,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率工作组赶赴一线协调指挥,必要时,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赴一线指挥;
2.县森防指及时按程序调动辖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和相关扑火力量参与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提请省森防指调派扑火力量予以支援;
4.迅速转移受威胁群众,做好人员安置和伤员救治,维护社会稳定;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畅通;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7.加强气象保障服务,积极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5 后期处置
5.1火灾调查评估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场)以及应急、林业、森林公安等有关单位组成火灾调查评估组,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防办提交评估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5.2火案查处
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其他火灾案件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森林火灾发生后,县森林公安局应第一时间介入火灾发生地及时查处。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5.3工作总结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场)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县森防指应组织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成立评估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评估,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火灾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森防指。
5.4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5.5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乡镇(场)应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安居工程建设和森林生态恢复。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秉着以森林消防专业队或半专业队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县森防指就近调动,统一指挥。必要时可按程序调动武警部队、民兵、企业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第一梯队:由各乡镇(场)森林消防专业队或半专业队组成,实行火灾发生地就近调动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凡毗邻火灾乡镇以及毗邻的村(社区)和林场的森林消防专业队或半专业队都要立即进入临战状态,随时听候调遣。
第二梯队:由县森林消防专业队、县消防救援大队、人武部民兵预备役、公安民警等队伍组成,由县森防指根据扑火需要会商相关部门就近调集。
第三梯队:由群众义务森林扑火队伍组成,由现场指挥部和乡镇(场)森防指根据火情需要就近调集。
各乡镇(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林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1支50人的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村和社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1支20人的群众义务扑火队伍。各级森林消防半专业队伍、义务扑火队伍都应视历年火灾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重点火险区要备足扑火机具,保证战时应急调用。原则上要有1台高扬程水泵及相关配套设施。
需要调动省、市增援扑火力量,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森防指申请,由县森防指向省、市森防指请求增援扑火量。
需要临时动员社会救援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负责。
6.2 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为扑火救灾服务。
6.3应急航空保障
进入森林防火期后,县市区森防指根据防灭火工作需要提出报告,市森防指按程序审批并上报省森防指决定,调动航空消防力量执行防火巡护和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6.4 通信保障
各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森林草原资源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6.5 物资保障
加强县扑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调集扑火机具、通信器材等,保障扑火工作的需要。应急、发改、民政、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
6.6资金保障
县发改部门应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部门应负责筹集森林火灾所需资金,将森林防灭火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按程序及时拨付到位。
6.7预案保障
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区地形、森林植被覆盖及林下可燃物累积、灾种等情况,精准掌握所辖区河流丰水期和枯水期不同时段救火水源点、取水点位置,考虑防火隔离带建设、林区扑火道路、扑救力量、扑火工具、物资保障布局等情况,聚焦解决问题。各乡镇(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发改局、国网城步供电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等县森防指成员单位应根据单位职责,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时,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予以明确,确保与本预案无缝衔接。
各乡镇(场)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普及工作,加强扑火指挥员、消防员、值班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森林防灭火意识,提高应急指挥水平和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7 附则
7.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有关说明
危险物品:主要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
重点地区:一般指国家公园、国有林场和国家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军事单位和森林火灾频发区域。
重点时段:一般指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国庆等重点节假日和政治敏感时段。
7.3预案制订与更新
预案制订后,县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7.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城步苗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预案》(城政办发〔2021〕17号)同时废除。
8附件
附件1.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相关调用说明
附件2.市级以上救援力量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持方案
附件1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相关调用说明
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在日常巡护及训练过程中发现森林火情或接到巡护范围内火警报告,由航空护林站当值观察员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当值指挥员作出临机处置决定,开展空中火场侦察、空中吊桶灭火任务,通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航空护林站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报告,并向厅应急指挥中心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备。
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根据实际需要,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森防指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管理厅(省森防指办公室)提出用机申请。情况紧急时可边电话请求边提出书面申请。
省内跨飞机驻防区调机批准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在飞行任务期间应积极做好下列保障服务:①指派专人与航空护林站对接,负责做好相关的地空配合指挥、保障的协调联络;②根据航空护林站要求及时提供作业现场经纬度位置信息和备选直升机临时起降点、取水点等位置的基本信息;③负责飞机燃油供应,并提前部署到临时起降点备用;④负责机降场地清理、周边安全保卫、起降场净空维持及外围人车管制等,确保航
空器安全;⑤提供航空护林站及机组人员的食宿等后勤保障服务。申请地(单位)不负担省内跨飞机驻防区调机飞行费。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者经研判火灾发展较为严重,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用飞机支援时,由省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部提出用机申请。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后,航空护林站根据调机通知书和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要求,组织开展通讯联系、空域和地勤协调保障、空中作业指挥等工作。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机费用由调机需求地(单位)承担。
需要增调军队飞机支援时,由省人民政府向所在战区提出申请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应急部管理协助实施。
需要增调民航、交通运输等其他飞机支援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应急管理部提出申请,应急管理部协调,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协助组织实施。
对于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重点国有林区、原始林区、城市面山和重要军事设施周边等地发生森林火灾,坚持“快速反应、重兵出击”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与当地军民航管制部门建立长效机制,保障担负处置任务的飞机优先起降,尽快处置。
附件2
市级以上救援力量和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支持方案
县市区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申请市森防指支援时,市级以上救援力量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区域支援。
一、市级救援力量
第一梯队:新邵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洞口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
第二梯队:邵阳市消防救援支队、邵阳市矿山救护支队。
第三梯队:邵阳市军分区、武警邵阳支队。
二、省级救援力量
第一梯队:省应急(消防)救援机动支队(按区域)。
第二梯队:驻湘森林消防队伍,省应急管理厅航空应急救援队,省应急(消防)救援机动支队,省消防救援总队。
第三梯队:省消防救援总队,武警湖南总队机动支队,武警
第二机动总队第一支队交通四大队,武警第二机动总队直升机支队,福建省森林消防总队,重型工程装备(三一重工重型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中联重科重型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山河智能重型工程机械应急救援队)。
第四梯队:由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湖南总队组织战区救灾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三、国家森林消防支援力量
第一梯队: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鄂大队、驻赣大队),福建森林消防总队驻防广东分队,云南森林消防总队驻防广西分队。
第二梯队:福建森林消防总队,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驻院大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驻防陕西分队。
第三梯队:甘肃森林消防总队驻防陕西分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驻防河北分队,吉林省森林消防总队驻防河北分队。
各区域增援梯队顺序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