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抗旱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抗旱应急预案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二四年八月
目录
1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抗旱工作要求,指导我县做好抗旱工作,增强干旱风险意识,科学、有效地应对可能出现的旱情、灾情,最大限度减少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为城步苗族自治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城步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的预防与处置。
(1)抗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公众参与、军民结合。
(3)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促进抗旱工作由单一的农业抗旱向城乡生活、工业生产和生态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旱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4)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实用、便于操作,局部利益服务全局利益的抗旱工作原则。
(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城步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机构组成
县防指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
县防指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武部政委(或部长)担任;
县防指秘书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指挥部成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发改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司法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局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文旅广体局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林业局局长、县供销联社主任、团县委书记、县红十字会秘书长、县气象局局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警中队中队长、县消防救援局局长、国家能源集团巫水公司总经理、国网城步供电公司总经理担任。
2.1.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县防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
2.2县防指机构职责
2.2.1县防指职责
领导、组织全县抗旱应急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防总、长江防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防指,市委、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在抗旱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拟定全县抗旱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依法组织制定跨乡(镇)、跨流域的抗旱调水方案;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及时掌握全县旱情、灾情,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组织、指导灾后处置及相关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2.2.2县防办职责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协调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干旱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指导、督促乡镇(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抗旱预案;收集、分析、报告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科学合理做好抗旱水源调度工作,指导抗旱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督查各级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发布抗旱命令与抗旱应急响应;负责协调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省级抗旱经费、市级抗旱经费、县级抗旱经费的安排;承担县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全县抗旱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水利工程抗旱运行和水源调度,协调跨区域的用水调度;组织指导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灾区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重大动植物疫情不发生、不扩散。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指导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安排归口管理的抗旱物资,优先保障抗旱的需要,及时组织所辖机构开展抗旱服务。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协调县防指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组织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县防指指令;组织编制干旱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会同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抗旱专项预案;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旱灾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旱灾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轻纺等行业领域)落实抗旱预案和措施;负责抗旱抢险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抗旱宣传报道工作,按照县防指统一部署,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控制,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媒体与公众舆论。
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做好有关抗旱工程、非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指导规划编制,协调安排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旱情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抗旱物资储备的计划。
县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督促指导非常情况下教学单位的人员解决饮水困难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指导全县教育系统抗旱安全工作落实。
县公安局:指导、协调、组织、调度灾区及相关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抗旱抢险秩序;打击偷窃抗旱物料、破坏灌溉工程设施、对抗旱造谣传谣等违法犯罪活动。
县民政局:协同做好因旱灾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抗旱工作需要,做好年度经费预算工作;根据抗旱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及时审批、筹集和拨付抗旱资金;发生重、特大旱灾时,按照省、市、县领导批示,及时安排、调拨抗旱资金。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做好抗旱救灾表彰奖励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用地手续,保障抗旱救灾用地;开展地下水源调查勘测,为增加抗旱水源提供技术支撑。
县司法局:组织、督促所辖部门的抗旱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及时组织人员防守,确保责任区安全。
市生态环境局城步分局:参与重大以上或跨区域(乡级行政区)因干旱灾害造成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督促县城区落实抗旱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公共供水、燃气、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行;督促落实城市供水安全应急预案;负责对向管理范围内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监管和执法处罚。
县交通运输局:保障抗旱物资运输畅通;根据县防指的命令,负责组织征调抗旱救灾交通运输工具。
县文旅广体局: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抗旱宣传报道。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有效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
县林业局:负责旱期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县供销联社:负责省、市、县规定的有关抗旱物资的储备和调运,灾区所需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团县委:组织在青少年中开展防灾知识教育和演练,组织青年志愿者参加抗旱救灾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组织其职责范围内的社会募捐及实施工作;向上级红十字会上报灾情、疫情,并发出救灾援助呼吁;组织开展备灾救灾和应急救护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武警城步中队: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武警官兵担负抗旱救灾有关重大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县外武警部队来城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根据抗旱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基层消防队伍开展应急送水,负责抗旱救灾有关重大抗旱决策实施的任务;负责协调县外消防救援队伍来城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国网城步供电公司:负责所辖变电站的运行安全和抗旱指挥部门抗旱调度令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所辖变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负责保障抗旱工作的电力供应及电价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气象局:监测天气形势,对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干旱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国家能源集团巫水公司:负责白云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和防汛指挥部门抗旱调度措施的实施,及时准确提供白云水电站运行的实时信息。
2.3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图
县防指聘请抗旱、水利、水文、农业、气象、地质、市政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顾问组。主要职责是:
(1)在制定抗旱有关规定、预案、制度、项目建设方案的过程中提供参考意见;
(2)反映抗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3)为抗旱、减灾、抢险、指挥、调度等重大决策提供技术指导与建议;
(4)为抗旱标准的修订、完善提供指导意见,对抗旱减灾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5)参与媒体宣传、抗旱业务培训讲座、教材编审等工作。
3监测预警
3.1.1判定指标:连续无雨日数、降雨距平值、农田受旱面积、因旱饮水困难人数、城市干旱缺水率。
3.1.2等级划分: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
县气象局应根据全县实测雨量和蒸发数据,分析计算土壤墒情,出现旱情迹象时,及时报告县防指。发现可能出现长期干旱性天气情况,应做好分析预测,向县防指提供气象干旱监测报告。
当旱灾达到全县设定的应急响应级别时,由县防指发布预警信息、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3.4.1各级防指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4.2各级防指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3.4.3蓄水保水
各类水库、河坝与井泉所在地乡镇(场),应充分利用雨水资源,适时蓄水、保水、引水与远程调水,调盈补缺;承担抗旱任务的各类水利工程,要制定所辖灌区的灌溉用水计划与水库抗旱调度运行方案。
县、乡防汛抗旱机构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和工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实际,编制抗旱供水水源调度方案,增强计划性、科学性。各乡镇(场)应根据抗旱形势,适时开展水工程调度,确保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
3.5信息报告和处置
3.5.1信息报告
干旱发生后,事发地防办要逐级上报受旱情况。上报时限为:启动IV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周报,即每周三上报;在启动III级和II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实行每周两报,即每周一和周四上报;
3.5.2信息报告内容
旱情旱灾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土壤墒情、河流水量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城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农业生产、工业生产、林牧渔业、水力发电、内河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5.3信息处置
县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市防指、市委、市人民政府,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防指领导、县防指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及时会商、及时统筹指挥调度,落实督导督查的要求及时有力的处置各类旱情灾情。
一、县防指委托县农业农村局按需要成立抗旱减灾工作专班,接受防指、县农业农村局统一调配。
二、抗旱减灾工作专班分为信息收集组,材料组、专家组、宣传组、指挥调度组、联络组、会务组、保障组、督查督导组。
信息收集组:收集本县范围内雨、水、工、险、灾情,收集县乡二级行动情况,为指挥部和工作专班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材料组:起草防指领导的各类汇报材料、各类通知文件。
专家组:综合分析全县抗旱整体态势,提出应对决策意见。
宣传组:及时在新闻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和旱期简报。
联络组:负责联络省、市、县、乡四级相关领导和成员单位确保抗旱各项工作有利、有序、有效衔接,负责省、市、县领导督导抗旱工作的具体方案。
会务组:承办应急响应期间各类抗旱会议的通知和会务工作。
保障组:保障指挥部的信息系统正常,安排保障指挥部正常的电力、供水、供热等工作,确保指挥部高效运转。
督查督导组:对乡、村二级执行县防指的指令和其他要求进行全面督查督导。
根据干旱范围和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抗旱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个级别。原则上,抗旱应急响应逐级启动,遇特殊情况时可视情况直接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抗旱机构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抗旱突发事件发生时,立即转为应急处置工作。
旱灾发生后,相关乡镇(场)人民政府和防指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县防指指挥协调。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指应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灾情,负责组织农业农村、气象、城建等部门及时分析会商旱情,部署抗旱救灾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各级防办要加强各类信息的收集、报送与处理。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可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全县1-3.8万亩农田受旱;
(2)全县人口3万人以上,不超过5万人发生饮水困难;
(3)城市干旱缺水率为5%-10%;
(4)经会商,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启动程序:县防办或抗旱工作专班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指秘书长组织会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抗旱工作原则:实行全面抗旱、确保城乡供水和农业丰收的原则,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应急响应行动:(1)农业农村、应急、气象、电力等有关防指成员及县防办兼职副主任参加;(2)加强旱情监测预报和抗旱工作领导;(3)适时上报和发布旱情信息;(4)加强水源的统一调度,抗旱水源实行专人管理;(5)组织开展沟渠清淤,保证输水畅通;(6)组织动员水利设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务;(7)各类水利工程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量多蓄水保水。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有效降雨时,可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全县3.8-5.7万亩农田受旱;
(2)全县人口5万人以上,不超过8万人发生饮水困难;
(3)城市干旱缺水率为10%-20%;
(4)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启动程序:县防办或县抗旱工作专班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县长)组织会商,后报市防指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抗旱工作原则:坚持全面抗旱、确保人畜饮水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农业生产损失。
应急响应行动:(1)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县防办兼职副主任参加;县防指发出抗旱工作通知,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对口开展抗旱工作;(2)加强旱情灾情监测和趋势预测;(3)及时发布旱情信息;(4)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制定农作物抗旱灌溉和发生临时人畜饮水困难区域应急送水方案;(5)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到一线检查督促抗旱工作;(6)加强抗旱水源管理和统一调度;(7)开动所有水利设施投入灌溉,及时修复病损抗旱供水设施;(8)组织抗旱服务队及时开展流动抗旱灌溉和应急送水服务;(9)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10)适时安排下拨抗旱应急资金。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可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全县5.7-7.6万亩农田受旱;
(2)全县人口8万人以上,不超过11万人受到旱灾影响;
(3)城市干旱缺水率为20%-30%;
(4)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启动程序:县防办或县抗旱工作专班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常务副县长)组织会商,后报市防指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抗旱工作原则:重点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重点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种子田和高效经济作物关键生育期用水等。
应急响应行动:(1)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2)县防指发出抗旱紧急通知,派出抗旱工作组、专家组,深入受旱地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3)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市抗旱工作专班汇报旱情和抗旱行动情况,申请特大抗旱经费;(4)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放在抗旱水源调度的首位,通过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开展应急打井、挖泉、建蓄水池、开挖输水渠、应急性跨流域调水,在保证水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适量抽取水库死库容等措施,留足生活用水水源,压缩农业灌溉用水;(5)请求县政府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严重干旱地区的抗旱减灾工作;(6)组织交通、消防、抗旱服务队等力量对饮水水源发生严重困难地区临时实行人工送水,动员受旱地区抗旱服务组织加大抗旱服务力度;(7)依法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8)限制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9)定期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在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体刊登或播发《抗旱工作动态》;(10)各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启动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基本无透墒雨时,可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全县7.6万亩以上农田受旱;
(2)全县人口11万人以上受到旱灾影响;
(3)城市干旱缺水率为30%以上;
(4)其他需要启动I级响应的情况。
启动程序:县防办或县抗旱专班根据旱情、灾情提出启动建议,由县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市防指,由上级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
抗旱工作原则:重点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
应急响应行动:(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必要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2)县防指召开全县抗旱紧急会议,发出抗旱紧急通知,全面部署抗旱工作;派出抗旱检查组、督查组,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防指、市抗旱工作专班汇报旱情旱灾和抗旱救灾情况,申请特大抗旱经费;(3)县防指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成立应急调水领导小组,加大跨地区、跨流域水源调度力度,强化各项调度措施;(4)限制或暂停造纸、酿造、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或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继续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或暂停排放工业污水;继续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5)请求省、市、县政府追加抗旱资金,重点支持受灾特别严重地区的抗旱救灾工作和重点水源调度补助;(6)动员全县抗旱服务组织,调度社会有关方面的输水设施及送水车辆,全力开展抗旱服务和应急送水;(7)协调驻地部队、武警部队参加应急送水,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8)定期发布《抗旱工作动态》,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9)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II级响应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10)提请省、市、县防指根据需要紧急调拨抗旱物资。
接到预警信息或发生干旱突发事件后,事发地防指应立即开展自主抢险,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大、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秩序,及时将突发事件按规定上报。
按照事件发展状况,依照“属地原则”“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负责突发事件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工作;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现场会商,研究处置措施,调度抢险队伍和物资,及时汇报现场指挥调度、抢险救灾情况。旱灾预测、预警、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在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做到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其协调动作关系见下图。
当旱情得到有效缓解或解除时,县防指降低响应级别或宣布结束应急状态,并要求各地做好各项善后工作。4.10信息报送
4.10.1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农业农村、应急、自然资源、发改局、城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气象、电力、通讯等成员单位及时准确向县防指报送抗旱工作开展、抗旱隐患排查整改、水工程调度、险情及抢险处险、应急力量备勤调度等情况。
4.10.2各乡镇(场)应及时向县防办和抗旱工作专班报告旱情信息,内容包括雨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应对措施。
县防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预警信息由气象、应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外发布;
应急响应信息由县防指对外发布;
县防指跟据实际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电话、传真、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村村响、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的方式进行。
5后期处理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直有关部门,指导旱灾地区做好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恢复生产、河渠恢复、抗旱物资补充维护等善后工作,开展灾后自救。
应急响应结束后,县防指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核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核查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6应急保障
县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抗旱工作。各级防指应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储备抗旱救灾物资,旱情发生后,由同级或上级防指负责抗旱物资的调度。
为确保城镇生活用水安全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要建立抗旱应急水源保障体系。城镇特别是大中城镇要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城镇生活用水水源,当发生严重干旱或特大干旱时,严格限制非生活用水,储备必要的应急水源;对容易出现农村人畜饮用水困难的地方,县级防指要根据当地的水源状况,控制或暂停取用水库、塘坝、井口等水源用于农业灌溉,留足必要的水源,确保人畜饮用水不出问题。
6.3.1县防指要推进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协同、以军队和武警部队为突击、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跨乡镇增调抗旱救灾力量的,经县防指批准实施。需要调动驻城部队,由县防指指挥长与人武部协商确定。调动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县防指成员单位县武警中队、县消防中队协调执行。需调用省、市抗旱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的,由县防指按有关规定报省、市防指批准。
6.3.2县防指建立与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点对点”联络机制,加强灾情信息通报、灾区情况勘测、应急物资和力量投送、现场救援协同等方面的联动,健全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同时,加强与本县企业的应急联动,将有关施工抢险队伍纳入抗旱专业应急抢险力量体系,加强共建共训共练,形成应急救援合力。
(1)县防指应建立健全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抗旱应急需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2)加强抗旱信息化建设。县防指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3)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应急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应急、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旱情和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7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防指加强抗旱避灾减灾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防线。
7.1.1县防办制定应对干旱突发事件的教育培训计划,编制应对抗旱突发事件的应急手册,增加居民抗旱意识。
7.1.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在做好抗旱、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宣传的同时,加强对实时旱情的滚动播报,做好舆论工作。
7.2.1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防办对乡镇(场)防指进行培训。
7.2.2培训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以保证培训质量。
7.2.3培训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7.3.1县防指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预备。
7.3.2各专业抢险队伍必需每年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进行抢险演练。
7.3.3由县防指负责组织由多个部门参与的各专业联合演练,通常应2~3年进行一次。
8责任追究
对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旱情灾情等信息,或在抗旱应急处置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县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防办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防指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签发,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