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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9 信息来源:城步县 作者:城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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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政办发〔20241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9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工作原则........................................1

1.4适用范围........................................1

2、安全事故预想和事故分级.............................1

2.1安全事故预想....................................1

2.2应急响应分级....................................2

3、组织体系及职责....................................2

3.1领导机构........................................2

3.2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名单职责............3

3.3日常办事机构....................................5

4、预警机制..........................................6

4.1预警级别........................................6

4.2预警的发布、解除和变更..........................6

4.3预警发布和解除..................................7

5、应急响应...........................................8

5.1预案启动........................................8

5.2事故报告........................................9


5.3响应行动........................................9

5.4指挥和协调.....................................10

5.5信息发布.......................................11

5.6善后处理.......................................11

6、应急结束..........................................11

6.1结束程序.......................................11

6.2事故调查与总结.................................11

7、应急保障..........................................12

7.1通信保障.......................................12

7.2队伍保障.......................................12

7.3装备保障.......................................13

7.4宣传、培训与演练...............................13

7.5奖励与责任.....................................13

8、附则..............................................13

8.1管理与更新.....................................13

8.2实施时间.......................................14


城步苗族自治县城镇燃气安全事故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城市燃气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机制,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协调,快速反应;长效管理,落实责任。

1.4适用范围  

凡属城步苗族自治县县域范围内发生的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储存过程中的突发性特大、重大、较大、一般燃气事故,适用本预案。

2.安全事故预想和事故分级

2.1 安全事故预想

2.1.1 假设液化气气储配站工作人员在操作、维修液化气瓶、瓶罐充装液化气等,违反安全规定、操作不当,造成液化气泄漏遇到火源而引起燃烧、发生爆炸等。

2.1.2 假设新和兴天然气有限公司生产区域阀门、管道、管码等,发生锈蚀、松动、变形引起燃气泄漏、燃烧等情况。

2.2 应急响应分级

城市燃气事故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2.2.1 一般城市燃气事故(Ⅳ级):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不超过5000户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2.2.2 较大城市燃气事故(Ⅲ级):造成39人死亡,或造成5000户以上,不超过1万户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2.2.3 重大城市燃气事故(Ⅱ级):造成1029人死亡,或造成1万户以上,不超过2万户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2.2.4 特别重大城市燃气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2万户以上城市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

为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工作,成立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城步分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环保局、县公路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副局长、国网城步供电公司总经理、城步苗族自治县液化气储配供应有限公司总经理、城步新和兴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儒林镇双井村、双溪桥村书记、主任为成员。                                                 

急救中心电话号码:120110119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当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负责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需要,向县政府、县安委办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提出增援请求;组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3.2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和保障工作。

3.2.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的总体协调,处置工作的上传下达和应急信息的报送,组织或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2.2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负责协调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期间的宣传工作。根据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通报的事故的应急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传媒向公众发布。做好网络舆情应付处置工作。

3.2.3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对事发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3.2.4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排爆、案件侦破工作,负责事故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保障抢险救援人员、车辆的通行,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3.2.5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中的抢险救援和火灾扑救工作。

3.2.6县发改局:负责联系临县单位的燃气临时供气协调,参与全县燃气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

3.2.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参与燃气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3.2.8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中的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疾病控制等。

3.2.9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城步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周边地区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措施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3.2.10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抢修所管养公路因燃气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损毁的公路、桥梁,保证道路畅通。

3.2.11县公路局:配合抢修所管养公路因燃气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损毁的国省干线公路,保证道路畅通。

3.2.12县国网城步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保障,因电力原因引发的燃气安全事故应及时全力组织抢修,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尽快恢复供电。

3.2.13城步苗族自治县液化气储配供应有限公司:突发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县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临时供气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3.2.14城步新和兴天然气有限公司:突发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县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临时供气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3.2.15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当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时,将信息及时上报给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实施先期应急处置。

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合作。

3.日常办事机构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管副局长、城步苗族自治县液化气储配供应有限公司总经理、城步新和兴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的联络;实施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督促和落实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传达市、县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制订、完善本预案;组织开展燃气事故的调查和评估;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4.预警机制

4.1预警级别

根据本县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建立燃气供应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低到高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4.1.1蓝色预警

根据气象预报,未来3天内持续高温或低温,且经过预测3天内的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5%;液化气储量连续3天低于20吨。

4.1.2黄色预警

由于天气或地质灾害导致道路封闭,液化气运输车不能到达储配气站。液化气储量连续两天低于15吨。

4.1.3橙色预警

由于天气或地质灾害导致道路封闭,液化气运输车不能到达储配气站。液化气储量低于10吨。

4.1.4红色预警

由于天气或地质灾害导致道路封闭,液化气运输车不能到达储配气站。液化气储量低于5吨并造成大面积脱销。

4.2预警的发布、解除和变更

4.2.1预警发布和解除

4.2.1.1蓝色和黄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在1小时内正式报告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和解除,并报上级备案。

4.2.1.2橙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在半小时内正式报告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认预警,提出发布橙色预警建议,报告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经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4.2.1.3红色预警:燃气供应单位立即正式报告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确认预警,并提出发布红色预警建议,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布和解除。

4.2.2预警变更

根据本县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燃气供应单位应适时向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蓝、黄预警级别的建议。

4.3预警响应

4.3.1蓝色预警响应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保证预测数据的准确性;与燃气供应单位协商,调整供用气计划,尽可能满足本县需求。

4.3.2黄色预警响应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燃气供应单位密切监控气量、压力和气温变化,加强值班调度,随时报告情况。

4.3.3橙色预警响应

4.3.3.1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的同时,启动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

4.3.3.2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将采取限量供应措施,请相关用户做好停供准备。  

4.3.3.3通知属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做好居民宣传工作。

4.4红色预警响应

4.4.1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命令的同时,启动一级响应和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协调指挥本县所有燃气用户做好限量供应的准备;限制工业用户用气量,同时通知所有工业、用户做好全面停气的准备。

4.4.2新闻单位加强相关宣传,对燃气供应形势和工作情况进行报道;广大市民做好采取紧急措施的准备。

5.应急响应

5.1预案启动

发生级燃气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在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应及时向市应急机构报告;发生Ⅲ、Ⅳ级燃气安全事故时,由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5.2事故报告

5.2.1报告程序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110119或燃气企业电话报告。有关部门、单位接报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Ⅳ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

当确认属Ⅲ、Ⅳ级燃气安全事故时,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燃气企业应按照迅速、准确的原则,立即报告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县应急管理部门。当发生Ⅰ、Ⅱ级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由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报至市应急机构。

5.2.2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气源厂座数、气源来源;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5.3响应行动

Ⅲ、Ⅳ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命令启动本预案进行应急响应,当发生Ⅰ、Ⅱ级重大事故或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由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报至市应急机构。

5.3.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5.3.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5.3.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5.3.4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置等事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3.5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3.6根据应急期间用气的实际情况,可限制或暂停高耗气行业的用气。

5.4指挥和协调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的严重程度,当属I级事故时,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启动本预案,并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应急机构,要求启动市级预案;当属Ⅲ、级事故时,及时向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由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决策,立即命令启动本预案。按照本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告有关情况。

5.4.1第一时间召开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研究应急处理方案,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5.4.2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乡镇、社区或有关单位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收集的事故发生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应急机构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5.4.3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事故的抢险、抢修、临时供气等工作方案,并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挥、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4.4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5信息发布

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由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

5.6善后处理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6.应急结束

6.1结束程序

Ⅰ、Ⅱ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Ⅲ、Ⅳ级事故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告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恢复常态管理。

6.2事故调查与总结

6.2.1.由县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等负责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6.2.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燃气安全事故原因,从燃气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2.3.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终止后的1个月内,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燃气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和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各通信公司要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保证应急通信畅通。

7.2队伍保障

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基本力量。

7.2.1设施抢险力量: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城步苗族自治县液化气储配供应有限公司、城步新和兴天然气公司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7.2.2专家咨询和技术力量:由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营运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7.2.3县燃气应急管理力量:由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县人民政府、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燃气企业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7.3装备保障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紧急情况下燃气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燃气企业要储备常规抢险的机械、设备、物资以满足抢险急需。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宣传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快速反应能力。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燃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常识等。

7.4.2培训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演练,以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5奖励与责任

县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8.附则

8.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场)、社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1118日下发的(城政办发〔202046号)文件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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