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
发布时间:2023-05-26 信息来源:城步县 作者:城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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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汇总表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2023年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等计划汇总表

县人民政府(盖章):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单位:套、间、户、人

新开工(筹集、发放)

2023基本建成

棚户区摸底数量

其中:2022年提前开工或筹集

其中:已纳入其他中央财政支持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小计(套、间)

0

0

0

0

——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0

0

0

0

——

    2.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

0

0

0

0

——

    3.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

0

0

0

0

——

    4.存量闲置房屋建设

0

0

0

0

——

    5.新供应国有用地建设

0

0

0

0

——

    6.其他方式建设

0

0

0

0

——

二、新筹集公租房小计(套)

0

0

——

0

——

三、年度计划发放租赁补贴小计

600

——

——

——

——

    1.公租房租赁补贴(户)

600

——

——

——

——

    2.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人)

0

——

——

——

——

四、共有产权住房小计(套)

0

——

——

0

——

五、棚户区改造小计(套)

4000

0

——

2000

4700

    1.城镇棚户区

4000

0

——

2000

4700

     其中: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

0

0

——

0

300

           城市危房

0

0

——

0

120

           全国重点镇棚户区

1000

0

——

500

1300

           改建(扩建、翻建)工程

4000

0

——

2000

4700

    2.国有工矿棚户区

0

0

——

0

0

说明:1.2022年提前开工的棚改和新筹集公租房的量,是原考虑在2022年实施,实际在2022年提前开工和筹集,未列入2022年计划且未作为2022年完成情况统计的任务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各地可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条件的均应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前筹集的年度不限于2022年。

2.对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计划的项目需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

3.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的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闲置公租房和棚改安置住房等已享受其他中央财政支持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年度计划,但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补助支持。

4.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列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栏,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列入“城镇棚户区”栏。全国重点镇名录见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公布全国重点镇名单的通知》(建村﹝2014﹞107号)。改建(扩建、翻建)工程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的相关规定。

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印章                            县发展改革部门印章                                  县财政部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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