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13 信息来源:规划建设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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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帮扶对象包括一般帮扶户和重点帮扶户两种类型。符合条件且有建房要求的对象,自愿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确定援建对象。
1、申报。农户由本人向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村(社区)组织村(居)民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对所有申请人进行评议(须有超过全村50%的村民代表参加评议会),评议产生一般帮扶户和重点帮扶户,评议认定的帮扶对象时要有超过50%的参评人员同意并签字,评议结果在村级公告栏及其他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村级评议意见,并附申报人员相关资料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2、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社区)评议确定的帮扶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并召开乡(镇)级评议会进行初审评议,张榜公示评议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出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并附申报人员相关资料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核。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上报资料。对一般帮扶户和重点帮扶户均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20%。核实后的初步审核结果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在本级政府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4、公示。县审核确定的帮扶对象名单反馈到乡(镇)后,乡(镇)、村要将所有县审核确定的帮扶对象名单在各村、乡(镇)公示栏公示。同时,乡(镇)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完整资料档案。
申报过程中各项流程须有经手人签字,各级民主评议会均须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不同类别的帮扶对象在公示时要单列或清晰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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