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竹坪片区居民新村(安置)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17 信息来源:政府办 作者:
 

CBDR-2013-01007

 

 

 

 

 

城政办发〔2013〕40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竹坪片区居民新村(安置)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竹坪片区居民新村(安置)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大竹坪片区居民新村

(安置)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县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规范儒林镇大竹坪片区(包括儒林镇勤俭、十里树、大竹坪、罗家、枫香、清溪等六个村庄)的新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儒林镇大竹坪片区居民新村(安置)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户是指因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拆迁国有、集体土地上已建、在建的合法房屋且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

第三条  居民新村的(安置)个人住宅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县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设的要求,坚持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第四条  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儒林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居民新村内房屋规划建设、用地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民新村的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建设要求。建筑物设计(外观)须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民族建筑风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申请(安置)办理有关用地建房手续:

(一)因国家商务部对口扶贫建设需征收区域内房屋的拆迁安置户;

(二)因县城城北学校项目建设需征收该项目区域内房屋的拆迁安置户;

(三)因儒林大道沿线东西两侧扩改工程建设需征收该区域内(S219公路沿线)房屋的拆迁安置户;

(四)因县城白云大道建设项目在枫香、大竹坪、勤俭、十里树、八角亭双井至石板社区区域内需征收房屋的拆迁安置户;

(五)因武靖高速公路城步支线出(入)口建设项目需征收房屋的拆迁安置户;

(六)历年来因政府组织的重大建设项目被征收房屋而未得到合理安置的拆迁安置户;

(七)符合农民建房条件,无宅基地的,属大竹坪片区区域内居住的农村个人;

(八)其他符合建房条件的。

第七条  凡申请集体土地宅基地建房的,由申请人向该村民委员会提交宅基地建房申请书,经村(组)审查出具相关意见,并按要求依次报儒林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建设、国土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意见,再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依法取得居民新村(安置)个人住宅建房的建设用地只能用于本人住宅建设,不得有非法转让、交易等违反国土和规划有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否则,由国土、规划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申请人必须自签订(安置)用地协议或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之日起两年内动工修建房屋。逾期不动工者,所办的用地手续自行无效。

第九条  依照《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族风格建筑条例》及《城步苗族自治县民族风格建筑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的相关规定修建房屋的,按其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条  除拆迁安置户依相关协议安置外,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符合建房条件的,须承担该宅基地开发成本价费用,具体数额由县国土部门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国土、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其它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

(二)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设住宅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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