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R-2013-01006
城政办发〔2013〕37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2013年经济
适用住房出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28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方案
为解决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湘建房[2008]4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出售房源数量及价格
(一)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地点位于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南山大道栗山小区第2、5、8、9、10栋,出售数量共136套。其中57.02平方米的12套(第10栋),60.01平方米的60套(第2栋),87.79平方米的20套(第5栋),93.48平方米的20套(第8栋),73平方米的24套(第9栋)。
(二)出售价格:县房产局根据审计、财政、建设、税务等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后向县物价部门申报,县物价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核定销售基准价格后向社会公示。
二、申请购买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范围内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系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城步工作或居住;
2、已婚家庭(含丧偶家庭),年龄在30周岁以上(1983年8月1日前出生)、60岁(1953年8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单身无房户或离异2年(2011年8月1日前离异)以上的无房户;
3、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03元以下;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对象以家庭户为单位,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必须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三)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住房困难的伤残军人家庭(以伤残证为准);
2.住房困难的病残人员家庭(残以残疾证为准,病以民政局大病扶持对象为准);
3、居住危房家庭、旧城改造拆迁家庭;
4、优抚对象困难家庭;
5、夫妻一方长期在乡镇工作的困难家庭。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分配住房的(包括公房、解困房、房改房、享受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等);
3.已建私房的(含在规划区外建私房的);
4. 有商用门面房的或在外地有住房的;
5.有购房、自建、集资建房记录的;
6. 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安居工程的;
7. 5年内出让或者赠予过住房的;
8. 在征地拆迁中已参加还房安置的,或者进行过货币安置还房的。
三、住房面积核定
家庭住房状况由申请人所在居委会初审,报县房产局进行产权产籍审查和核定。
四、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到县房产局领取《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如实填写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居住现状等情况。
2、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后,将以下相关材料交由本单位或居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房产局复审。
(1)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城步苗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报告;
(3)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家庭同住所有成员现住房产权证和产权查档证明,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产局核发的租赁证,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4)家庭资产和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由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家庭资产情况和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下岗人员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下岗证》;
(5)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6)婚姻证明;
(7)申请人属于优先安排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两张申请人一寸免冠照片;
以上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二)调查程序
县房产局收到申请人单位审核后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城市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后,应及时通过入户调查、单位座谈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
(三)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要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严格审查,并在申请人现工作单位和所在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分别报儒林镇人民政府和县房产局住房保障办进行复审。未按要求公示和未在规定时间内移交资料的,该社区和单位的申请资料不予审核,所引起的后果由该社区和单位负责。
2、复审。儒林镇人民政府对初审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状况进行复审,签署复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县房产局。
3、核准。县房产局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核准部门。县房产局对通过复审的家庭进行核实、入户抽查,并在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四)准入、摇号程序
1、准入摇号
经审核公示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办统一编号并公示,在公告之日通过电视现场直播进行摇号确定购房准入对象,并在城步县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凡是通过摇号准入的购房对象,凭购房证明在15天内(2013年12月1日—2013年12月15日)按县住房保障办指定的银行专户预交30%购房款(包括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办证费用等,待抽签确定购房房号后,再核算购房金额及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多退少补)。购房户凭银行缴款凭证到县住房保障办开具预交款收据,登记确定抽签房号资格,领取《城步苗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逾期未登记确认的家庭,视为自愿放弃本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
2、确定房号摇号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公开摇号。摇号采取电视现场直播,直接摇出房号,当场登记结果,并由购房家庭签字认可。摇号现场将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新闻媒体、购房户进行全程监督。
(五)办理房产交付手续
确定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号的家庭在10天内(2013年12月25日—— 2014年1月5日)到县住房保障办办理房产交付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一次性付款。购房户要在规定时间内交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户应当承担的办理产权证的费用等,并签订《城步苗族自治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县住房保障办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购房户。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责任由购房户自负。
五、经济适用住房住房和管理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县房产、国土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对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书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对,并在权属证明书中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土地、购买价格、购买面积等内容。
(二)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县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县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县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县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个人,取消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收回已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县各单位、儒林镇人民政府、儒林镇各社区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经济适用住房在出售中出现严重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部门及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负责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