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办发〔2015〕4号
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邵阳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十个务必”》的通知
各乡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十个务必”>的通知》(邵市办发〔2015〕1号,以下简称《十个务必》),推动全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着力构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守红线,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十个务必》的重要性
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十个务必》,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推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体现。各乡镇(场)各部门要站在坚守红线、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十个务必》的重大意义,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结合宣传贯彻国家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十个务必》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原则要求传达到本部门或单位所有党政领导干部,所有行业领域。确保党政领导干部学深学透,知责明责,履职尽责,各行业领域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十个务必》的自觉性。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乡镇(场)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真正落到实处。要通过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强化措施,着眼长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十个务必》运行机制
(一)务必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负责人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分管部门或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承担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担任常务副主任,其他副职担任副主任,土桥农场管理区也要参照乡镇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的通知》(邵市办发〔2013〕53号),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六个纳入”,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监督落实。各级人大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执法监督,各级政协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民主监督,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职工维权。
(二)务必落实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组成由县级领导带队,相关专业人员为骨干,各行业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常年检查组,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活动。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2次;县委、县政府分管副职及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副职每两个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部门副职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2次。乡镇(场)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次以上;乡镇(场)党政班子副职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明查暗访,每次检查做到“四有”(有记录、有交办、有督办、有文书)。强化检查责任,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督办、谁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查走过场、搞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并作为问责依据,发生安全事故的要倒查事故责任。在一个年度内,各乡镇(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实行全覆盖检查,不留空白。
(三)务必落实加强县乡村安监能力的建设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关口前置、重心下移、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全面提升基层安全监管水平,力争2015年内实现县乡村安监能力建设达标。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的要求,加强基层安监体系建设。各乡镇(场)和工业园区、农林渔场、学校的安全生产监管要有机构(单独设立安监站)、有人员(专职安监人员不少于2名)、有经费(人平每年不少于2万元且逐年增长)、有装备(安排必要的办公用房和执法装备),专职安监人员空缺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设立村居(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一般由在职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元的工作补助。
按照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结构、素质、能力、作风“四提升”的要求,加强基层安监队伍建设。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基层专职安监人员,充实监管力量;招考(聘)或选调一批懂业务、年纪轻、素质高的专业人才充实到基层安监队伍,优化队伍结构。
(四)务必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建立定期轮训、持证上岗、任前培训等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村居(社区)安全生产监管员的业务培训。县安委会每年对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内设安全科(股)室负责人至少专题培训1次,对下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监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至少专题培训1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监机构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专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上岗制度,做到不培训不上岗、培训不合格不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不上岗。
(五)务必落实举报奖励制度
县人民政府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统一受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对安全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实名首报者现金奖励。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务必落实“打非治违”工作常态化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经常性地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违法行为露头就打。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坚决立案查处,严格依法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顶格处罚和严厉追责措施。对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泛滥的重点地区和单位,各级党政领导要带队开展驻点督导、全力清剿。
县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年工作组,县级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职担任组长,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常年工作组,县和乡镇(场)工作组人数分别不得少于20人、10人。
县人民政府分别对“打非治违”工作组的工作职责、工作任务、保障措施、奖罚办法予以具体明确。
(七)务必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 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无“禁区”要求,不得以重点项目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招商引资、园区建设等名义限制实施安全监管或降低安全生产准入条件。
(八)务必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
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的,或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的,或拒绝接受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监管的,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4类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银行贷款、项目评比、资质审查等方面严格限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企业“黑名单”制度的落实。
(九)务必落实严肃问责规定
强化问责“打到痛处”、坚持事前问责和事后追责相结合,严肃责任查处和追究。
强化事前问责,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从严快速调查事故,事故发生后5天内要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明确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严格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后2天内,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将先期免职人员按规定作出免职决定。
(十)务必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措施
对被评为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的进行奖励。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在文件下发后的1个月内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在文件下发后的1个月内向县委、县政府写出书面检讨,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含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业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取消其当年绩效奖金。书面检讨在县内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三、明确目标,强化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考评问责体系
(一) 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每年初,由县政府将《十个务必》责任目标分解到各乡镇(场)和县直有关部门,明确奖惩措施和“一票否决”事项。各乡镇(场)、县直有关部门要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任务。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加强日常监控和平时考核,注重安全生产组织保障、基础管理、安全投入等基层基础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凡发现未严格落实《十个务必》制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县安委会要及时对有关乡镇(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警示。造成后果的,将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开展调查(上级组织调查的除外),提出问责建议,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查批复后,由纪委(监察)、检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凡因落实《十个务必》制度不力,造成辖区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倒查,形成倒查报告,依法依规落实处理。
中共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5年4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