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号:SYCR-2008-14002
邵建发〔2008〕119号
邵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邵阳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相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邵阳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建设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合理适用处罚幅度、处罚种类的权限。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四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当事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首次违法且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无连续性且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主观上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行为的;
(三)危及公共安全或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违法行为;
(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违法行为;
(五)两次以上故意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六)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
(八)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行公务的;
(九)实施违法行为而又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作虚假陈述的;
(十一)销毁或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二)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三)群众举报或消费者投诉三次以上,查证属实的;
(十四)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第九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和处罚种类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幅度的下限,不高于法定幅度下限与上下限差的30%之和;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幅度上限;减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50%。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在适用上应从严掌握,并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陈述事实和理由。
(二)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适用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规定,对所调查处理的案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对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出必要的说明。
案件审核部门提出改变处罚种类及处罚数额的审核意见,也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邵阳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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