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社保基金安全底线 莫越违规参保缴费“红线”
发布时间:2026-06-11 信息来源:湖南人社 作者:城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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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参保缴费,核心是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篡改参保信息等手段,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保参保登记、补缴费用,或协助他人挂靠参保、重复参保。这类行为看似“帮人办事”,实则监守自盗、失职渎职,严重破坏社保基金监管秩序,造成社保基金流失,损害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社保内部工作人员作为社保经办的“第一道关口” ,必须清醒认识到,违规参保缴费绝非“小事小节”,而是触碰法律红线、损害民生根基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违规参保缴费链条中,经办人员的一个签字、一次放行、一次违规操作,都可能成为社保基金“蛀虫”的突破口,最终酿成“一人违规、多人追责、终身污点”的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五十八条规定,公职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社保内部工作人员务必警钟长鸣、引以为戒。务必深刻认识到,社保经办权力只能为民服务、依法行使,绝不能沦为谋取私利、人情往来的工具。必须严格执行参保登记、缴费审核、资料核验等全流程制度,严把身份关、材料关、审批关,坚决杜绝“人情件”“关系件”,坚决抵制违规参保缴费的各类请求。要时刻绷紧纪律之弦、法律之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零容忍”态度坚守参保缴费关口,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供稿单位: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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