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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CBDR-2018-00010 | ||
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城政发〔2018〕1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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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 效力状态: |
CBDR-2018-00010
城政发〔2018〕13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政管理的
通 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禁渔期内(3月20日至6月30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捕鱼。
二、在禁渔期外,禁止使用毒鱼、炸鱼和电力等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进行作业。此外,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投肥养鱼;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投肥养鱼,网箱养殖和垂钓。
三、使用毒鱼、炸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拆除禁用的捕捞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肥养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渔政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及破坏渔船、渔具、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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