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文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政管理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CBDR-2018-00010
索引号: 4305290007/2022-23800 发文编号: 城政发〔2018〕13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5-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5-18 效力状态: 失效日期:2023-05-18

CBDR-2018-00010

城政发〔201813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政管理的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强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规定,现就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政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禁渔期内(320日至630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捕鱼。

二、在禁渔期外,禁止使用毒鱼、炸鱼和电力等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迷魂阵、拦江网、地笼等禁用渔具进行作业。此外,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投肥养鱼;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投肥养鱼,网箱养殖和垂钓。

三、使用毒鱼、炸鱼、电力捕鱼和使用其他禁用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拆除禁用的捕捞设施,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肥养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渔政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及破坏渔船、渔具、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51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网站主办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数据局 电话:0739-7360488
版权所有: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地址: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行政中心 邮编:422500
备案号:湘ICP备0901589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90007 公安机关备案号:43052902000013
主办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城步苗族自治县数据局